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系統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與國際聯網,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三、《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八)對國際聯網及跨區、縣(自治縣、市)、跨行業、跨部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審查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跨行業、跨部門和跨區、縣(自治縣、市)以上地域的網絡運行單位,在網絡聯通后三十日內,報市公安局備案。其用戶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在其聯網、變更聯網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互聯單位、接入單位、用戶應在網絡正式聯通后三十日內向市公安局備案。
